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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方法

目前在中国的几大戒毒方法无外乎四种。

戒毒方法

以下是一些方法:

1、在家戒毒

这是最常见,也是家属最乐意的一种戒毒方法。吸毒对于中国家庭来说,总不是一个好名声,因此当吸毒者提出在家戒毒时,家属必然会很乐意的支持。但是这种戒毒方式对于偶尔吸食毒品,且有主动戒毒愿意人来说,有一定的作用性。但是对于重度成瘾者来说,必然会适得其反,甚至还有可能危及生命。

2、强制隔离戒毒所

俗称“强戒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规定:初次吸毒人员,予以治安拘留处罚,对2次以上吸毒被查处或吸毒成瘾者予以强制戒毒2年。

这种戒毒方式一般是因屡次吸毒被抓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强制戒毒措施,当然在云南一些地区也可以自愿去。其主要主要方式是将吸毒人员与毒品强制隔离,避免吸毒人员在一段时间内再次接触毒品。

由于在强制戒毒所必须实名登记,在人生档案里留下吸毒记录,所以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大多数吸毒者是不会选择自行去强制戒毒所。

3、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康复)就是指吸毒人员在社区的牵头、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的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戒毒。

4、自愿戒毒医院

吸毒成瘾是一种慢性复杂性的脑部疾病,那么相对应戒毒就是指医学治疗。自愿戒毒医院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成立,将吸毒者视上患病者,通过系统化,专业性的医疗手段和心理干预治疗方式包括排毒、脱毒、心理治疗和工娱康复等多个治疗手段,帮助其脱离对毒品的依赖。担心戒毒所的强制环境,又担心隐私被别人知道,吸毒者或家属可以选择自愿戒毒医疗机构。



我国禁毒模式有几种方法

我国目前禁毒模式如下:

1、自愿禁毒,吸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医疗机构接受为期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药物治疗与康复;

2、强制隔离禁毒,对吸毒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强制进行强制戒毒教育,帮助其戒除毒瘾;

3、社区禁毒,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的牵头、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戒毒。

一、强制隔离戒毒的条件如下: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禁毒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如下:

1、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2、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3、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4、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总之,禁毒模式共有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禁毒法》中规定我国目前戒毒的方式有哪几种?

为挽救吸毒人员,我国政府采用禁毒模式有:

1、社区戒毒,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2、接受医疗机构治疗,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3、强制隔离戒毒,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扩展资料

我国禁毒社工实务运作模式在未来的发展趋势是,采用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禁毒社会工作的社区综合发展模式”,即以“政府支持、司法配合、社工整合、NGO运作、社会支持、家庭协助”的运作方式,从生理脱毒、心理脱毒、社会功能恢复、回归社会等角度出发,搭建由戒毒所、美沙酮门诊、康复院、中途岛、社区等组成的“跨界别合作”与一站式的戒毒平台,并在充分整合资源中环环相扣地帮助吸毒人员彻底戒断。

不过,这种禁毒社会工作的社区综合发展模式需要面对一定数量的戒毒机构,采取彼此平等与合作方式,通过2-3年的行动研究实践,有计划地将吸毒人员置于社工主导的整合性服务链之中。

此外,在搭建这种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中,应尽力克服“功利主义”思想,采用缓和式培养与渐进式购买方式,来回应禁毒社工的专业实务能力不足与禁毒机构认知度不足的双重困境,从而逐步帮助吸毒人员实现从生理戒毒、心理戒毒到回归社会的无缝接轨。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禁毒在线-我国禁毒社会工作实务模式有哪几种?

禁毒法禁毒模式有哪些

禁毒法禁毒模式有哪些?1、自愿戒毒。

为鼓励吸毒人员与毒品决裂,我国建立了自愿戒毒模式,即在卫生医疗部门内开设戒毒医疗机构,吸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医疗机构接受为期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药物治疗与康复。

2、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所是参吸毒者实施强制戒毒的场所。

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

其工作的方式是:对吸毒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并通过适度的劳动,帮助他们戒除毒瘾。

对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包括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其他不适宜强制戒毒所戒毒的),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书,并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下,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

3、劳教戒毒。

戒毒劳教所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接收的是经强制戒毒之后又复吸而被批准劳动教养的吸毒者。

劳动教养期限为6个月至3年。

劳教戒毒所对劳教戒毒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的封闭式管理,进行文化和技术教育,组织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强制矫正与思想感化相辅相成。

《禁毒法》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

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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